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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发稿时间:2014-01-09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指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需引起关注的是,全会《决定》中不再提房地产市场调控,而是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其中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呈现了房地产市场改革长效机制的雏形。

       回顾我国房地产税的发展历程,早在1950年,我国就出台了房地产税的有关政策,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84年,房地产税拆分为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入纳税人范畴,实现内外资统一。2011年颁布并实施了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开启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先河。2013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以上发展历程是加快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势在必行。

       推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将有效促成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回归理性发展轨道,同时也将支持我国城镇化建设。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23个成员国家1980-2009年的住房市场数据调查研究,结果显示:房地产税对房价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但地方政府无法通过大幅度提高房地产税率实现财政收入。在改变房价增长预期和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方面,房地产税收政策比利率政策更加有效。房价主要是由收入和人口决定,收入和人口的变动可以预测房价的长期变动。此外,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实施无法降低房地产市场的开发成本,但长期可促使房价的合理回归。

       总体而言,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将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更加注重对房地产开发和营销等各项业务进行成本结构分析,通过成本体系的优化组合实现长期且合理的盈利。